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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促進廣告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政策措施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將廣告業納入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或投資基金等重點扶持行業,支持廣告創意設計、廣告會展、人才培訓、公益廣告及新興廣告企業,以龍頭企業、重點項目、園區(基地)建設帶動廣告產業快速健康發展;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資質好、經營行為規范的廣告企業在金融服務、信息服務等方面進行扶持,同時支持本地廣告企業與其他地區廣告企業相互交流與合作。 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取消各種不利于廣告業健康發展的準入限制,除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家規定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外,其他一切審批項目均不得作為廣告企業登記的前置審批項目;允許印刷、打字、刻字、裝飾等與廣告業相關的個體工商戶兼營廣告設計、加工、制作業務,不再進行廣告單項前置審批,允許廣告經營企業兼營相關的其他業務;對以廣告創意設計、廣告策劃、市場調查、信息咨詢等智力型廣告服務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廣告公司,公司注冊資本可降低到3萬元;凡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子公司3家以上、集團合并注冊資本總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可以辦理集團登記;允許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為廣告企業住所,對房屋開發者或實際所有者出具的能夠證明房屋歸屬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視為辦公場所證明;允許以公司股權出資設立新的公司;投資人以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設立廣告企業的,注冊資本中貨幣出資比例可由30%降至不低于20%;放寬廣告企業名稱核準條件,對冠以“內蒙古”名稱的,注冊資本可由300萬元降至不低于200萬元;允許企業在名稱中使用“文化傳媒”、“文體傳播”、“廣告創意制作”、“廣告傳媒”、“廣告產業”等新興行業用語;允許廣告企業在牌匾中將企業名稱簡化使用,允許連鎖廣告企業使用總部字號。 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家和自治區鼓勵新辦的廣告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按自治區人民政府內政發〔2012〕94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對被認定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廣告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廣告企業,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廣告經營單位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收取政策規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 整合廣告經營資源,鼓勵發展龍頭企業。引導扶持廣告園區(基地)建設,推動廣告企業走規;、集團化經營發展的路子,采取“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原則,培育綜合性廣告新興產業園區,提升廣告業整體服務水平。對廣告產業園區和基地建設給予必要的政策和資金扶持。凡是由自治區、盟市以及自治區級主管部門確定的廣告產業園區項目,應納入重點項目用地服務范圍,優先予以保障,對進入文化或廣告產業園區的廣告企業,可享受自治區關于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相關優惠政策和發展文化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積極開發和利用戶外廣告資源。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全區戶外廣告網上審批系統,對經審批的戶外廣告,實行備案制度,不再進行異地審批,減少登記審批環節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對已批準設立合法有效的戶外廣告設施,因城市拆遷、改造等因素拆除的,按實際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